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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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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29 17:17:46【
《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发布!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

的通知

今日(11月28日),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向其会员单位发出倡议: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召集化肥有关行业协会及生产和流通企业研究了近期化肥市场情况。经研究,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向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及有关经营主体发布了《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


为此,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竞争,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下文为具体通知

▼▼▼


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

 

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总体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主动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化肥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比如中化化肥在全国主要农业县覆盖高达90%,网点遍布全国主要农业县、乡、村,为保障农村化肥供应、方便农户购买化肥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发挥好央企的行业带头作用,在各个销售点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维护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比如联合限产保价,或者通过会议、通信、口头沟通等方式讨论价格、产量、销量、客户等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竞争;


(八)不得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九)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十)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行业协会要主动通过各个渠道宣传国家法律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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